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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升"赢了"恒生"获得赔偿920万

  昨天,“恒升”与“恒生”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官司终于尘埃落定,著名的台式电脑品牌“恒生”被判侵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与被告北京市恒生科技发展公司、北京市金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20万元。

  法院认为,“恒升”和“恒生”商标属于相近似商标。在读音上,“恒升”与“恒生”的读音完全相同;在字形上,二者均由“恒”字与其他一文字组合而成,二者的差别仅为“升”与“生”字不同。这足以导致普通消费者将二者混淆。在市场环境下,普通消费者极易对使用“恒升”与“恒生”商标的电脑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认为它们是同一厂家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认为二者存在某种联系。即便是对于知道存在“恒升”与“恒生”两种电脑产品的消费者来说,在其不特别注意且特别记忆的情况下,亦很难分清且记忆“恒升”与“恒生”哪一个是原告的商标,哪一个是被告的商标。故“恒升”与“恒生”商标应认定为相近似的商标。

  据介绍,原告拥有专用权的“恒升”商标是1993年2月20日获准注册的,而恒生公司也于1998年9月21日注册了“ASCEND恒生”、“恒生”文字及图形组合、“恒生”等商标,并以此作为其不侵权的抗辩理由。

  法院认为,“恒升”商标注册在先,“恒生”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不能与他人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商标,不具备合法性,无论其是否注册,行为人均无使用该商标的合法依据,否则,会给消费者判断商品来源造成困难,亦会给在先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法院还指出,“恒升”商标权人早在1999年即对被告注册使用与“恒生”文字有关的商标提出了异议,被告应从那时起就认识到可能导致的侵权责任,并停止使用相关商标。但被告此后仍然继续注册、使用、宣传相关商标,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 (记者李然)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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