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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页>>典型案件
“捡”来一年徒刑
   一天,胡老汉在路上捡到一块黑糊糊的东西,重 300 余克。当时,胡老汉不知是何物,后来同村的一位老人告诉他是鸦片,一种用罂粟果实中的乳状汁液制成的毒品,也可作药用,对治疗腹痛等病效果显著。于是,胡老汉把这块鸦片留下来,准备以后作药物用。  

  不久,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将胡老汉持有的鸦片收缴。后法院判处胡老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3000 元。对此,胡老汉认为:鸦片既非偷的,更不是抢的,而且自己也没有吸食出售,这官司来得真是“冤枉”。但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毒品是一种特殊物品,如果不加强管理,必然给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不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要受到法律的严惩,而且《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还规定:“非法持有鸦片 1000 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50 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 200 克以上不满 1000 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10 克以上不满 50 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胡老汉是一位普通公民,无权持有毒品,但他拾到鸦片不仅没有及时上交给公安机关,而且隐藏起来,占为己有,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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