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JAVASCRIPT" CODEPAGE="936"%> 北京律师在线

  最 新 法 规
  案 件 提 交
  诉 讼 文 书
  办 案 流 程
  仲 裁 事 务
  司 法 鉴 定
  合 同 文 本
  在 线 律 师
  在 线 咨 询




首 页>>典型案件
一字值万金
   晨报讯 (记者颜斐通讯员佟颖)11 月 6 日,记者从丰台法院了解到一起因欠条内容有歧义而引发的官司。由于一时的疏忽,被告张先生体会到了一字万金的含义。

   两年前,张先生向朋友高某借了 14000 元。今年 7 月,急需用钱的高某要求张先生返还借款,张先生因资金短缺只还了其中 1 万元。为避免今后出现纠纷,张先生又给高某写了一张欠条:张某借高某人民币 14000 元,今还欠款 4000  元。后来,高某吃了几次闭门羹后,一纸诉状将张某告到法院,诉称张某尚欠其余款 1 万元,请求返还。

   接到起诉书后,张先生感到疑惑不解。自己明明只欠 4000 元,高某为何要求他返还 1 万元呢?张先生便去咨询。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欠条存在重大歧义。“今还欠款 4000 元”既可以解释为“今还 ( 归还 ) 欠款 4000 元”,又可以解释为“今还 ( 尚 ) 欠款 4000 元”。

   工作人员解释说,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一方提供的用词可合理地得出两种理解时,应选择不利于用语提供人的解释。从此案来看,张先生应作为用语提供人,因此对“还”字的理解应选择不利于他的解释,也就是“还”应解释为归还,那么张先生理应返还高某 1 万元。

   张先生果真输了官司。目前,他已经履行了法院判决,返还高某 1 万元人民币。

 

 

 

 

 

 

 

 

 

Copyright ©2004 北京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