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JAVASCRIPT" CODEPAGE="936"%> 北京律师在线

  最 新 法 规
  案 件 提 交
  诉 讼 文 书
  办 案 流 程
  仲 裁 事 务
  司 法 鉴 定
  合 同 文 本
  在 线 律 师
  在 线 咨 询




首 页>>典型案件
适用新的证据规定,法院采信偷录证据
     6 月 26 日,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中,一盘由原告提供的录音带被法院作为证据采信。据悉,这是今年 4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颁布施行后,山东省首次作为证据采信的“采用合法手段取得的偷录偷拍资料”。

   本案的原告林某和被告张某均系济南市人。原告称,她分两次交给了张某 8000 元钱,委托张某帮其办理建筑材料准用证,张某还于 2001 年 11 月和 2002 年 1 月出具了两张收条。之后,张某既不给原告办理准用证,也不退款。其间,林某找到张某催问办理建筑材料准用证的事情,并用录音机悄悄地录下了双方之间的对话。据此,林某要求张某立即归还自己所付的 8000 元钱。

   在庭审中,张某未出庭应诉。而张某的代理人称,被告确实收到了原告的 8000 元钱,并出具了收条,但该款并非原告所说的办理准用证的费用,而是原告在被告处购买钢琴的款项。同时,被告的代理人不承认录音中的声音就是被告的,认为原告提供的录音带中的声音是否是被告的声音,还有待核实。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既不出庭也不提供证据,法庭不能因其代理人的主张而否定录音带的效力,法院对原告提供的录音带予以采信。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一审判令张某返还林某 8000 元钱。

 

 

 

 

 

 

 

 

 

Copyright ©2004 北京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