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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亲子鉴定法院推定原则审结抚养案
   日前,四川洪雅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有关条款,及时审结了一起抚养纠纷案。这是该《规定》发布以来,眉山市首例使用推定原则审结的案件。

该案原告小豪(化名),男,2002年10月19日生,其法定代理人为卿女士,系原告母亲。被告钟某,系洪雅县某单位干部。原告诉称,被告与其母亲长期同居生活,并出资5000元生育了他,现被告又与他人结婚,对自己拒不承担父亲的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300元,承担医疗、教育费的80%。原告还向法院申请,要求进行亲子鉴定。被告辩称,自己没有和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卿女士同居过,原告不是他的孩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拒绝配合进行亲子鉴定。

法院通过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判断和分析后认为,原告母亲卿女士和被告钟先生1997年认识后,双方关系逐渐发展到较为亲密,后卿女士生下了原告小豪。虽亲子鉴定能确定原、被告是否存在父子关系,但被告却拒绝配合进行鉴定。对此,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的有关规定,推定被告是原告的父亲。同时,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被告钟某从2002年10月20日起,每月给付原告小豪抚育费18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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