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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楼坠物伤人,却找不到真凶 ,72 户居民“连坐”受罚
   从楼上飞来的水泥块砸得他头破血流,却又找不到谁是“凶手”,受害者杨定荣将该楼 72 户业主全部推上了被告席。  

   杨定荣是盘谷花园物宾纳物业公司的员工。 2002 年 8 月 19 日下午 4 时 50 分左右,他正和另一名同事在该花园 5 幢 3 单元楼下修剪草坪时,一团水泥块从空中掉下来,砸在了他头上,他当即被砸晕过去,直到过了 3 分钟才睁开眼睛。他被同事送到医院急诊科检查后,发现头顶被砸出的洞长约 4 厘米,深约0.8 厘米,怀疑有脑震荡。  

  杨定荣告诉记者,自被砸伤后,他精神状态一直极差。物业公司为他垫付了 1200 余元医药费,而对其劳务费、误工费、营养费等闭口不谈,自己的吃、住、睡都成了困难,营养、护理也难以实现。由于有脑震荡的后患,他想要找到抛水泥石块的人来承担责任,但是面对众多住户,他根本无法确定是哪家所为。  

  律师建议,根据今年 4 月 1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的证据规则,可以把整个单元的 72 家住户告上法庭,让他们自证清白。杨已向法院起诉。  

  代理律师认为,在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中,都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在特殊侵权案件如质量事故、医疗事故、高危作业、高空抛石中,受害人难以举证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甚至根本无法举证证明加害人是否在主观上有过错。这时,如果举证责任由受害人承担,将导致受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补偿。因此让过错的举证责任由加害人承担,会使受害人处于更有利的地位。  

  2002 年 4 月 1 日实施的《证据规定》第 4 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杨定荣被高空抛物所伤,正好适用此规定,因此,杨将整个单元的 72 家住户列为被告起诉是可行的。  

  律师还说,不可能 72 户都抛石头,其中只会有一户,但是其余的住户要举证不是自家抛的水泥块很难,在法律上需排除所有的可能性,只要有一种可能性没有排除,就是证据不充分,法庭就不会采信。他希望肇事者能够主动站出来,以免拖累邻居。  

  记者了解到, 2001 年 12 月 20 日,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宣判了郝跃下班回家途中,被高空落下的烟灰缸砸伤头部一案,被告是楼上的 22 家住户,虽然所有被告均辩称自己不是扔下烟灰缸的“凶手”,但又举不出足以让法庭采信的证据,所以法庭判决由 22 户住户各(共同)赔偿 8101.5 元。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陈素玉教授说, 4 月 1 日《证据规定》的实施,主要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实行责任分担。对于证据倒置的案子,如果不是你造成的伤害,就要找出是谁造成或者找出自己没有造成的证据。像杨定荣这个案例, 72 户居民需要费很大的劲提供自己家没有抛水泥块的证据。不在家的住户,要提供所使用的机票、船票等,还要找出自家没有养可能将水泥块碰下楼的猫、狗等动物的证据,此外还需证明自家不存在肇事的水泥块等。在家的住户要自证清白就更加困难,很难排除所有的可能,排除不了的就得分担责任。  

  陈教授感叹说,任何事物都有好和不好的一面,法律也是一样,没有绝对公平,对于一些人是公平的,但对于另外一些人来说又是不公平的。  

  市民目前已经产生了危机感。一位叫江涛的先生说,现在城市里的人基本都住在楼房里,如果 72 户被告败诉的话,那么自己随时都会担心楼下是否有人被砸伤,不然自己和整栋楼的居民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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