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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生活需要知假买假应慎重,北京二中院判知假买假者败诉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提醒某些“消费者”:必须是因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才会依法受到《消法》保护。

    去年12月31日,孙先生在北京某购物中心购买黑色派克笔300支,购物中心为孙先生开具发票,并注明:派克笔(黑)300支,单价35元,金额10500元,产地(美国)。孙先生称,购买这300支派克笔是自用,对每支笔35元的售价未产生质疑。

    孙先生诉称,在购买时服务员强调是美国原装进口,商品标签和开具的发票上都注明产地美国。但购买后,他却发现所购的笔在外包装上无任何产品标识,属“三无产品”,要求购物中心依据《消法》有关规定,双倍返还货款,承担诉讼费。

     购物中心辩称,孙先生在开具购物发票时一再要求服务员写“派克笔”,注明产地“美国”,服务员曾告知其是上海合资生产的,不是美国生产的,不能写。孙先生却称是单位要求的,否则不能报销,也无法送人,并说与购物中心无关。因此,购物中心应孙先生要求开具了购物发票。购物中心认为,孙先生的行为不符合《消法》的法律保护范围,不能依据《消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已查明事实,孙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300支派克笔是为生活需要购置的。因此,他与购物中心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畴,这起案件不适用《消法》双倍赔偿的有关规定。购物中心同意退货退款,应予准许。据此,二中院终审判决,购物中心返还孙先生1万余元货款,孙先生返还购物中心300只黑色派克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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