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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告村委,法院不能管?
     蓬莱市某村村民于某欲在其原宅基地上翻建房屋,口头向村委会提出办理建房手续申请。由于于某与村委会主任曾闹过矛盾,村委会对此申请予以拒绝,致使于某无法翻建房屋。同年 11 月,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在庭审过程中,村委辩称,村委会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该案不属于法院行政审判的受案范围,且于某未向村委提出书面申请,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蓬莱市法院认为,根据法律、法规赋予村委会的法定职责,村委会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村委会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村民诉其行政不作为,属于法院行政审判受案范围。村委在于某提出建房申请后,拒不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其不作为的事实成立,蓬莱市法院判令村委在 30 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点评:随着国家行政向公共行政的转型,行政机关作为行政管理者的单一行政主体格局正在发生转变,行政诉讼被告的范围呈逐步扩大趋势。  

  村委作为一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其特殊的法律身份,履行着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职责,并在该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 18 条规定:“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县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因此,村委接到村民的建房申请后,应组织村民会议讨论,这是村委会的法定职责。本案判决于法有据。  

  近年来,与村委会有关的行政纠纷逐渐增多,这表明行政诉讼被告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人们在认为行政机关或者是法律授权的组织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越来越多地选择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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