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JAVASCRIPT" CODEPAGE="936"%> 北京律师在线

  最 新 法 规
  案 件 提 交
  诉 讼 文 书
  办 案 流 程
  仲 裁 事 务
  司 法 鉴 定
  合 同 文 本
  在 线 律 师
  在 线 咨 询




首 页>>程序法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否应当独立承担 民事 责任的批复》已于1997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17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8月2日公布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
           是否应当独立承担 民事 责任的批复
         (1997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917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能否独立承担 民事 责任的请示》(川高法〔1996〕11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街道办事处开办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街道办事处只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 民事 责任;其开办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先由企业承担相应的 民事 责任,不足部分由街道办事处在企业注册资金范围内独立承担。街道办事处财产不足以承担时,不能由设立该街道办事处的市或区人民政府承担 民事 责任。街道办事处进行自身 民事 活动产生纠纷的,应当独自承担 民事 责任。
   此复


  

 

 

 

 

 

 

 

 

 

Copyright ©2004 北京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