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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外字[1999]518号);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担任主持人、导演、演员、编剧、摄影师等,参与广播节目、境内电视剧、电视综艺类节目及专题片的制作,须报省广电局社会管理处审核后,报国家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审批; 三、报批程序: 1、申聘的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应首先向省广电局社管处提出经同级行政部门领导签注意见并加盖广播电视机构的公章的书面申请; 2、省广电局社管处拟制向总局社管司的申报文件; 3、报批时须同时提交申聘单位的下列资料: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港澳台从业人员简历; (3)制作单位(申聘单位)与港、澳、台从业人员或所属单位签定的聘用合同或协议书(须证明所聘用职位、限期、报酬等情况), (4)节目制作的计划、拍摄大纲、串联词等。 四、要求: 1、播出机构不得聘请港、澳、台人员主持包括新闻评论、新闻专题等在内的新闻类节目; 2、一般不能用于参与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部份文艺、科技类节目,如有特殊需要,确有必要聘用的,除要先报批外,还要求: (1)不得参与制作固定栏目和系列性播出的节目; (2)不得独立主持节目,节目主持应以我方人员为主; (3)不得参与主持直播节目; 3、不得将境内电视剧委托给港、澳、台制作机构或从业人员制作,如确需其从业人员参与境内电视剧拍摄的,除事先报批外,还要求: (1)一部电视剧中,港、澳、台从业人员担任编、导、演、摄等主创人员不得超过5人; (2)剧中男女主角不得同时由港、澳、台演员担任; (3)港澳台演职人员每人受聘参与境内电视剧制作的次数,一年不得超过两部; (4)不得聘用港、澳、台从业人员担任监制、制片人(含执行制片、总制片人)、出品人、顾问等职务。 4、一般不得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电视综艺类节目的制作。如某期节目有特殊需要,除先报批外,还要求: (1)所聘人员的人数,每次不超过3人; (2)不得由所聘人员单独担任主持人,节目主持应以我方人员为主; (3)节目一般应在室内演播厅进行,以录制方式播出。 5、一般不得聘请参与系列性的电视专题片的制作。非系列性的风光、民族、艺术、教学等类专题片,如确有必要聘用,须事先报批。 6、聘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救灾募捐演出,重大庆典晚会等有特殊社会效益的活动,仍需事先报批,但上述规定可酌情放宽。 7、各播出机构不得瞒报、漏报、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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