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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宾馆、饭店必须完整转播国内有关电台、电视台节目的通知
广发社字[1995]4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内外及国内各地 区之间交往的日益增多,各地的宾馆、饭店发展很快。作为流动人 员的居住地和重要的社交场所,宾馆、饭店已经成为我国对外开放 和信息交流的重要窗口,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广泛宣传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把党和政府、人民的声音传送到社会的每一个角 落,是我国各种传媒的职责,也是国内外旅客了解中国、熟悉当地 情况的需要。各地宾馆、饭店要在继续贯彻执行1986年1月国办 发(1986)6号文件<<关于旅游饭店闭路电视的管理办法>>的同时, 还要转播好国内有关电台、电视台的节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宾馆、饭店(包括国营、民营及合资、独资)的有线广播电视 系统(闭路电视),必须安排专用频道完整转播中央电视台、省级电 视台和当地电视台的第一套电视节目,转播时不得插播自办节目 和广告。同时,还要积极创造、完善技术、设备条件,完整转播中央 人民广播电台、国际广播电台、省和当地广播电台的第一套节目。


   二、宾馆、饭店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的管理,按广播电影电视部 关于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要积极创造条件,与当地行政区域有线广播电视台进行联网。

   三、星级以下的招待所、宾馆、饭店,只能设立共用天线系统转 播各级电视台、电台的节目,要优先转播中央、省和当地电视台、电台的第一套节目,不得自办节目或在闭路系统中播放录像、广告等。

   四、对于没有安排专用频道完整转播中央、省级和地方电视台 第一套电视节目的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不得批准其设置卫星地 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三星级以上宾馆、饭 店以前已经被批准设置的,必须写上安排专用频道完整转播中央、 省级和地方电视台第一套电视节目,否则必须停止使用;继续使用的,有关部门可吊销其<<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许可证>>,并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政府、党委宣传部 门和旅游管理部门加强对宾馆、饭店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的管理,定 期组织力量进行检查、监督,对拒不转播上述电视台、电台节目或 在转播中插播自办节目和广告的宾馆、饭店,要予以批评。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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