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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加强对烟火工作的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 不受损失,并针对烟火部门经常接触易燃、易爆品和有毒品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在烟火部门中贯彻执行。 (二)烟火部门的领导,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指示和规定,及时地传达并组织烟火人员进行学习,认真在生产工作中贯彻执行,不断提高烟火工作质量,做好生产安全工作。 (三)要经常检查烟火生产和使用的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其它制度的招待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凡新参加烟火部门工作的人员,都要经过技术培训和严格的三级安全教育(即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现场岗位教育),并经考试合格,方准进入生产岗位。 (五)未经厂领导批准,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烟火部门参观、逗留。 (六)为保证烟火人员的人身安全,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要在夜间配制危险品,并严禁酒后进入生产岗位。 (七)凡是独立完成烟火任务的烟火人员,必须要经过考核取得《爆破员作业证》。 (八)烟火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规程,未经制定部门的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否则发生事故,追究个人责任。 (九)烟火工作系危险性较大的工种,非本工种的人员,不准担任此项工作,擅自批准未经技术、安全考核的人员从事此项工作,发生事故,要追究批准人责任。 (十)烟火部门的一切危险品配方,未经厂领导批准不准外传。若违反此项规定,要追究批准人责任。 (十一)烟火部门的一切易燃、易爆物品,未经厂领导批准,不准擅自动用或送人。 (十二)各电影制片厂烟火部门互相支援的易燃、易爆物品,一律凭厂级印章、烟火材料专用章、烟火车间领导印章及厂领导批准的清单领取,无此手续者,一律拒付。 (十三)烟火部门从事的生产活动,要接受各地分安部门的指导,坚决执行国家制定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的规定。 (十四)培训外单位烟火人员,必须经厂领导批准。在期间应经常进行考核。结束后,应向原单位书面介绍赏的技术水平和学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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