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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影生产的发展,在摄制战斗影片中存在很多不安全的因素,为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和职工的人身安全,遵照国务院批转的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供销合作总社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的有关规定的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是战斗影片,烟火人员必须参加摄制组的筹备阶段工作(包括研究剧本及选外景、景地)。在确定外景景地时应重视烟火人员对安全工作所提出的意见。 二、战斗影片剧本下达后,根据战斗规模和工作量大小,车间领导和制作主任共同商定参加摄制组烟火人员的名额。 三、对拍摄战斗影片用的烟火材料,应采取下列办法办理: 1. 战斗影片的军事预算项目中有关烟火器材,由制作部门联系应就近解决。 2. 为了避免在运输上的不安全因素,对拍戏用的少量烟火材料,经过各厂烟火部门负责同志对口联系之后,在拍摄地区就近的制作厂进行调拨或协助采购(需用大量烟火材料进,要带原地区指标联系。但对需用的药品,数量及使用时间,须提前一个月通知该厂生产部门,以便及早准备)。调拨物品诮按价收费,各厂供销,财务部门应给予支持。 3.外景拍摄中所用的零星烟火,药品应本着就地采购为主。 4.为保证拍摄进度和铁路运输的安全,在距离外景地2000公里以内,可由摄制组派出专用汽车运送。 5.雷管或炸药,不论多少都必须专车运输、专人押送。严禁外人乘坐,不准在车上吸烟等。 6.必须由铁路、水路运输的危险物品,均应严格遵照铁路、水路有关安全规定办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及其它途径夹带、私带、违章偷运。 7.凡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弹药,不论长途短途,运输时必须严格分类包装。 四、各厂均应建立符合安全要求的烟火库和配药间,对易燃易爆物品做到分类存放,并设保管员二人,双锁。进出烟火材料库应严格注册。外景拍摄期间,根据外景实际使用数量,摄制组必须提供确保安全的临时仓库及工作间。 五、战斗影片拍摄之前,烟火人员对协助人员(工兵及其他配合的部队和临时工人)必须进行短期安全操作规程的训练,直至在保证安全上能胜任工作为止,摄制组在日程上更要给予保证。经过训练的协助烟火工作的工兵等,要相对固定,不要轻易调换。 六、在现场拍摄中,烟火人员要保证烟火工作的安全。对违章和冒险行动要及时向导演或制片主任提出,共同加以制止,并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否则可以拒绝执行。 七、在外景场地自制、混合的各种火药,要有计划不多配制。长途转移景地时,用剩的烟火药品,特别是自制、混合的各种火药、光剂及敏感度较强的药品,必须就地销毁,不得转移。但对未开封的原料及军用制成品,大量黑烟,应视实际情况,本着安全节约的目的,由烟火人员向制作主任汇报后,予以转移。 八、烟火人员和摄制组领导一定不得将烟火危险品私自转送任何单位和个人。 九、在拍摄爆炸、火烧、炝支发射场面时,烟火组长、异常和制片主任应对安全共同负责,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安全。 十、在拍摄较大的战争影片过程中,对能够确保安全,避免事故者应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十一、各主题拍摄完毕后,剩余的全部易燃易爆烟火材料,烟火人员必须及时清理、退库、不能私自存留。 十二、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凡摄制组需用有关烟火效果的,各厂应配烟火专职人员,摄制组不得随意指派其他同志操作,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十三、各厂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须根据本厂情况,制定出各项具体的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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