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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基本国策。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结合几年来各制片厂、洗印厂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情况,为加强管理,不断提高环境保护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任务: 一、电影制片厂、洗印厂在影片生产中,应认真贯彻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的各项方针政策;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职工身体健康,不断提高影片质量与经济效益;为繁荣社会主义的文化事业做出贡献。 二、电影制片厂、洗印厂以影片生产中的产生的废水、有害气体、烟尘、噪声、废弃物等,都应积极防治。处理,首先应从加强管理入手,改革工艺,不断进行技术改造,最大限度地把"三废"消除在生产过程中。要大搞综合利用,把"三废"变成资源。实行文明生产,努力把企业建成一个环境优美的清洁工厂。 三、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三废"排放标准及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电影洗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凡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单位,要制订措施,限期达到。 四、电影洗印厂、电影制片厂的洗印车间,对洗片用的显影液、漂白液等浓液,要回收再用;要采取有效措施,从定影液和定影后水洗水中回收白银;对洗片工艺废水要积极治理。 五、采用无污染、少污染的新工艺、新技术,改革旧工艺;彩无毒、无害、低毒、低害原料,代替剧毒有害原料。 六、节约用水,制片厂、洗印厂排放的空调用水,高温用水与洗片废水要分别处理。空调用水要循环使用,一水多用,洗片机要采用逆流水洗,安装刮水板与强力吹拂器,每台洗片机都要安装水表和限流装置,以降低耗水量。 七、要加强工艺、环保、附属设备的维修与管理,防止跑、冒、滴、漏、。为此,必须组成一支强有力的维修班子,建立定期清洁、维修保养制度,以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转。 八、对有害气体与粉尘,要有完好的通风、吸尘和净化设施,生产劳动环境的有害气体和粉尘含量,必须符合国家工业卫生标准的规定。 九、对各种噪声大、震动大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辆等,应严格执行国家与当地声控制法规,装置消场防震设施。 十、各种型号锅炉、茶炉、灶炉,要按照国务院与当地的有关加强炉窑排放烟尘管理办法或规定,做好消烟除尘和锅炉用水水质软化处理。其排放烟尘含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十一、电影制片厂、洗印厂凡有条件的单位,应把一些急需解决的防治污染的技术,尤其是对洗片废水的高效率交货处理技术,列为科学研究的重要课题,组织力量攻关。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在开展重点课题攻关中,应起主导作用。 十二、要加强环境监测工作。各制片厂、洗印厂要定期对废水进行检测,并针对产生的问题,采取具体措施。 第二、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 一、电影局由总工程师负责,主途全国电影制片厂、洗印厂环境保护工作,并委托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代管。 二、电影制片厂、洗印厂要由生产技术副厂长或总工程师负责领导全厂环境保护工作。 三、各厂可从工人实际情况出发,成立环保科或由技术办公、技术科设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全厂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应做好废水监测工作。 四、凡有污染的车间,尤其是洗印车间,要有一名车间负责人或车间工程师负责车间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洗印车间要成立环保组织,负责药液回收、白银回收、洗片水洗水治理等项工作。 五、要建立健全厂的以及车间、班、组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干部和职工对本企业环境保护的责任。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把车间、班、组和职工的经济利益同企业环境管理的好坏联系在一起,作为考核和奖励的一个条件。 六、凡从事于环境保护的工作人员,一律按生产人员对待。在评定技术职称、享受劳保福利与资金待遇等方面,皆应与生产人员相同。 七、电影制片厂、洗印厂的各级领导,要将环境保护列入自己的工作内容,在布置、检查、总结生产的同时,也要布置、检查总结环境保护工作。厂领导应于每年第四季度,针对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组织制定第二年环境保护工作计划,采取措施。分期分批,切实加以解决。 第三、资金管理与基建: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84)64号文和(84)城环字331号文的精神,电影制片厂、洗印厂每年应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拿出百分之七用于污染治理。污染严重,治理任务重的,用于污染治理的资金比例可适当提高。企业留用的更新改造资金,应优先治理污染。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也可以用于治理污染。企业界为防治污染,开展综合利用所产产品实现的利润,在投产后五年内不上交,如洗印车间回收白银及药液等项收入,在五年之内不上交国家,继续用于污染治理或购置环保仪器、设备。 二、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防治污染和避免生态破坏的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的规定。电影制片厂、洗印厂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的有关环保部分内容,需报电影局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四、奖励与处罚: 一、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荣誉奖励与物质奖励,对综合利用,治理"三废"技术有发明创造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发明奖励条例、技术改进奖励条例规定,分别由国家、部门、单位给予荣誉奖励与物质奖励。 二、对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实现综合利用能源、资源、减少消耗,使产品成本显著降低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奖励,资金允许在节约额内按一定比例提取(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增加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5年9月11日国务院批准第六条规定)。 三、对达到国家规定的"三废"排放标准,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执行国家"三废"排放标准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惩处。 四、在评选先进单位时,应把环境保护作为考核条件之一,未完成上级环保治理任务的企业,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 第五、建立环保档案与报表统计: 为全面掌握与了解电影制片、洗印厂环保工作情况,电影科研所应建立各厂环保档案。 为加强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了解全国电影制片厂、洗印厂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情况,各厂在每年第一季度之内,应填写上一年的《环境保护效益统计表》一式两份,主送影视部电影局,抄送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由该所汇总后报影视部电影局与国家环保局。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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