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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 犯罪 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9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0日起施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2]4号《关于挪用公款 犯罪 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犯罪 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犯罪 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 犯罪 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 犯罪 成立之日起计算。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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