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JAVASCRIPT" CODEPAGE="93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0〕101号《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 犯罪 ,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 犯罪 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Copyright ©2004 北京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