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JAVASCRIPT" CODEPAGE="936"%> 北京律师在线

  最 新 法 规
  案 件 提 交
  诉 讼 文 书
  办 案 流 程
  仲 裁 事 务
  司 法 鉴 定
  合 同 文 本
  在 线 律 师
  在 线 咨 询




首 页>>刑事法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 犯罪 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 犯罪 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 犯罪 性质定罪。



 

 

 

 

 

 

 

 

 

Copyright ©2004 北京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