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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页>>法律常识>>民事100问
夫妻共同财产类
   二十、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
  2 、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十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判决。
  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继承、受赠的财产;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取得的债权;其他合法所得,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2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得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4 、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当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 、对个人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的证据,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6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7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8 、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9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0 、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11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处理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12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财产时,对该方应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该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给对方;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夫妻一方的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十三、夫妻个人财产处理原则
  1 、离婚时,个人财产、实物仍然存在的,原则上归个人所有;
  2 、实物已在共同生活中消费掉的,不再补偿;
  3 、婚前或婚后约定属于个人所有财产,经审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按约定归个人所有。

   二十四、夫妻约定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补偿。

  二十五、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下列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负债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 1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 2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 3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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