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JAVASCRIPT" CODEPAGE="936"%> 北京律师在线

  最 新 法 规
  案 件 提 交
  诉 讼 文 书
  办 案 流 程
  仲 裁 事 务
  司 法 鉴 定
  合 同 文 本
  在 线 律 师
  在 线 咨 询




首 页>>法律常识>>民事100问
房 屋 类
   十六、离婚时,对夫妻共有房产的处理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购置、继承、受赠、新建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暂住。但暂住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3、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4、对夫妻共有房屋能予分室分割的,可确定各方房屋产权予以分割。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5 、原与公婆等同住公房,后按 94 方案购买产权,夫妻离婚时,如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先就共有产权进行确认和分割,然后再处理离婚问题。

   十七、离婚时对公房租赁权的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2、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3、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4、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5、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6、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7、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8、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

   十八、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公房的处理原则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2、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
  5、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十九、离婚时房屋问题涉及第三人的如何处理
  1 、调解离婚案件所涉及的房屋如属他人租赁或产权系他人所有的,法院应征询租赁人或产权人的意见,租赁人或产权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 、如当事人既有房屋拆迁纠纷案又有离婚案在法院同时审理,两案涉及的房屋是同一的,两个案件应协调一致后作出处理,或者先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待房屋拆迁纠纷案判决生效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
  3 、法院发现已生效的离婚调解书对住房的处理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离婚当事人已再婚的,应就住房部分裁定中止原调解书执行,进行再审。
  4 、离婚调解书送达后,法院发现当事人确系以协议离婚规避法律,调解书对住房的处理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离婚当事人均未再婚的,裁定中止原调解书执行,连同婚姻、房屋、财产、子女抚养等内容一并进行再审。

 

 

 

 

 

 

 

 

 

Copyright ©2004 北京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