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JAVASCRIPT" CODEPAGE="936"%> 北京律师在线

  最 新 法 规
  案 件 提 交
  诉 讼 文 书
  办 案 流 程
  仲 裁 事 务
  司 法 鉴 定
  合 同 文 本
  在 线 律 师
  在 线 咨 询




首 页>>法律常识>>民事100问
抚 养 类
   二十六、哪些属于抚养费
   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属于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的抚养费

   二十七、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4、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二十八、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

   二十九、抚养费的给付与期限
   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2、尚在校接受高中以下学历教育的;

   三十、抚养费的增加
   父母离婚后,子女有下列情形、父或母又有给付能力的,子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母一方增加抚养费。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子女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三十一、探望子女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的,当事人可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十二、法院对拒绝抚养子女的当事人可采取的措施
  1、在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诉法》 102 条的规定,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采取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法院可判决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
  4、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育费,经过若干时间后他方要求对方负担抚育费的,应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

   三十三、夫妻分居期间子女扶育费的给付
  1、夫妻虽未离婚,但长期分居,抚养子女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给付抚育费。
  2、夫妻分居时一方未给付抚育费,离婚时抚养子女一方可要求对方补付分居期间未付的子女抚育费。法院可以根据当时子女的生活教育需要确定一个标准,然后按分居时间,由未付方用分割所得财产抵偿另一方,不足以抵偿的,可以通过形成债权的方式加以解决。离婚后子女的抚育费数额由法院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另行酌定。
  3、如果夫妻分居一段时间后,又和好的,一方要求对方补付分居期间未付的抚育费,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三十四、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有二种途径:
  1、直接到上海市血液中心办理亲子鉴定;
  2、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委托,向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申请亲子鉴定。

 

 

 

 

 

 

 

 

 

Copyright ©2004 北京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