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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页>>法律常识>>民事100问
继 承 类
   三十六、继承开始的时间与遗产范围
   《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均属遗产。
   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无遗赠抚养协议或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三十七、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
  1、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法定继承人。
  2、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扶养、赡养关系的继子女有继承权。
  4、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十八、同一顺序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分配
   《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分配一般应当均等。但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赡养能力和有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时,也可以不均等。

   三十九、夫妻一方死亡后的遗产分割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共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按法定顺序继承。

   四十、遗嘱继承
  1、遗嘱继承,是指按被继承人生前所立有效遗嘱中确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方法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
  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内容合法,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得处分国家、集体或他人(包括夫或妻)所有的财产。
  3、遗嘱形式可以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和口头遗嘱。除公证、自书遗嘱外,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公证遗嘱:遗嘱人所立遗嘱经公证机关公证。
   自书遗嘱:全文都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应由遗嘱人口述,并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紧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4、遗嘱人可以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但原立遗嘱为公证遗嘱的,必须仍以公证遗嘱变更原立的遗嘱;其他遗嘱形式不限。
  5、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若遗嘱人立有数份不同形式、且内容相互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6、遗嘱人可以撤消自己所立的遗嘱。但原立公证遗嘱的,应以公证遗嘱的方式撤消原立遗嘱。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或所有权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消或部分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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