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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类
   五十九、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合同条款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
   必备条款是:
  1、劳动合同期限。主要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
  2、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工种和岗位,以及该岗位应完成的生产(工作)任务、各种班次等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和卫生规程,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内容;
  4、劳动报酬。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和津贴等;
  5、劳动纪律。主要包括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内容及其执行程序;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以上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订立约定条款。但双方的约定条款不能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六十、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互相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时间,它是整个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不同的合同期限可以约定不同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 6 个月的,不设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满 6 个月不满 1 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1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 1 年不满 3 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 3 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不签定劳动合同的所谓“试用期”是不合法的。

   六十一、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的认定
   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法根据解除原因的不同,因而确定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的不同。
1 、对协商一致解除以及期限届满、条件成就而解除的,应当以协商一致的日期以及期限届满之日、条件成就之日为劳动关系解除的日期。
2 、对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具有违纪等劳动法第 25 条规定的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通知到达对方的日期为劳动关系解除的日期。
3 、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第 31 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的解除应是在书面通知单位满 30 天后才发生效力,未以书面通知单位的,以及通知未满 30 天的,均不发生劳动关系的解除。
4 、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单位应办理退工手续、开具退工单。

   六十二、因未开退工单的赔偿标准问题
   因用人单位未开退工单劳动者要求赔偿的,应分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过错大小来确定赔偿责任。如果是因劳动者不配合而造成无法开具退工单的,劳动者也应承担适当的责任。赔偿标准按沪高法 [1998]168 号文中明确,参照劳动部 [1995]223 号文,以退工前劳动者的工资作为标准,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的 25% 的赔偿费用,而不是以失业救济金作为标准赔偿损失。

   六十三、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标准
   根据《本市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办法》规定,企业可在两种情况下实施经济性裁员:
  1、企业已面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的;
  2、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亏损,并在采取停止招工、清退各类外聘人员、停止加班加点、降低工资等措施半年后,仍然亏损且经营状况没有明显好转的,企业可以裁减富裕人员。对已经与企业签定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等协议的人员,经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列入裁员范围。
不可以被裁减的 4 类人员是: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单位工作满 10 年,距法定退休年龄 3 年以内的。
   企业在实施裁员时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企业提出经济性裁员方案后,需由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就裁减方案进行协商,随后企业应将方案和协商意见提交给区劳动行政部门。

   六十四、关于经济补偿
   本市按照有关规定,凡是在 199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与用人单位签定或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固定制职工和从社会上录用的合同制职工, 1995 年 12 月 31 日以后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不愿与其续订劳动合同的,均可按规定享受经济补偿。
1996 年 1 月 1 日以后新签或续签劳动合同的职工,合同届满终止时,企业可以不支付其经济补偿。

   六十五、经济补偿的标准
   经济补偿的标准一般应根据劳动者本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劳动者工作年限每满 1 年发给相当于本人 1 个月工资性收入的补偿金,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不超过 12 个月”的补偿金的限制;
  1、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适当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劳动合同。
   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的关于“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 1 年的,按 1 年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中所称的“未满 1 年”,仅指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 1 年以下的情况,工作年限在 1 年以上的,按每满 1 年,按 1 年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十六、哪些职工可以签定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
   经批准建立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中于 1957 年 12 月 31 日前出生的男职工和 1962 年 12 月 31 日前出生的女职工,可以签定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此外,通过有关审批程序确定的再就业特困人员,也可以签定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

   六十七、协保人员的生活补助费
   从 2000 年 6 月 10 日新办理协保的人员不再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生活费补贴。在此之前已经签定协议的协保人员,仍按照原规定申领生活费。
   如果协保人员提出解除协保协议,在解除协议时一并解除劳动关系,不享受经济补偿;解除协保协议后可以到户口所在地区申领失业保险金,并实行市场就业。

   六十八、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首先可以由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也可以向本企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15 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法院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十九、劳动仲裁费的交付
   劳动争议仲裁费为 300 元,一般应预先缴付,当事人如交费有困难,凭帮困卡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缓交。待仲裁结束后,需该当事人交纳的费用,当事人再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免交。

   七十、劳动仲裁的期限
   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60 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七十一、仲裁申请书的内容
   劳动争议当事人在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交申请书(提交申请书时,还需按照被诉人的人数提交相应数量的副本)。
   内容包括:
  1、申请人是职工的,申请书应写明当事人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申请人是企业的,申请书应写明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申请人提出的具体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为仲裁请求提供的证据和证人的姓名、地址。

   七十二、仲裁调解书的效力
   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仲裁委员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超过期限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十三、女职工生育期间应享受的待遇
   按照《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有关规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可享受下述待遇:
1 、女职工如果妊娠 7 个月以上( 28 周计算),单位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并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 1 小时。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女职工在妊娠期间与医疗保健机构约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 10 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2 、女职工单胎顺产的,给予产假 90 天,其中产前休息 15 天,产后休息 75 天;遇到难产,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3 、女职工生育后,在婴儿 1 周岁内,应照顾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一婴儿的纯授乳时间为 30 分钟,两次授乳时间可合并使用。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的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哺乳期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如果女职工生育后有困难并且工作也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 6 个半月。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按请假前正常出勤月份实得工资的 100% 支付;产前假和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按请假前正常出勤月份实得工资的 80% 支付。这时的实得工资,是指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七十四、劳动能力的鉴定
   要求鉴定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地的区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鉴定申请,一式四份如实填写鉴定表,并附下列材料:
  1、 申请人要求作鉴定的申请;
  2、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因病连续停止工作一年以上(其中精神病患者为二年以上)的病情证明;
  4、完整的病史和所患疾病或负伤的医疗诊断结论,其中精神病患者的的诊断结论必须由精神卫生中心提供;
  5、作因工负伤鉴定的须提供劳动部门对工伤事故批复、认定意见;
  6、因工负伤人员因工抢救治疗完整的原始病史(包括历次诊断结论、 X 光片、各种检验单据、证明书等);
  7、因工负伤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因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受伤的,还应提供公安交警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
  8、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申请人凭《医疗检查联系单》及《鉴定表》所确定的指定医院门诊办公室预约医疗检查日期,申请人应写明到指定医院作医疗检查。医疗检查自劳鉴委办公室开具《医疗检查联系单》起十五日内完成。
  9、精神病患者由治疗的精神卫生中心填写《鉴定表》中的医疗检查结论,并附《住院通知》或《挂号卡》复印件;住院危重病人由所住医院填写《鉴定表》中的医疗检查结论,并附《住院通知》复印件。
   鉴定结论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按规定收取鉴定费 350 元。

   七十五、劳动监察举报和查处
1 、 查处内容:
   ( 1 ) 劳动合同订立情况;
   ( 2 ) 使用外地劳动力情况;
   ( 3 ) 劳务人员使用情况;
   ( 4 ) 境外人员在沪就业情况;
   ( 5 ) 招工、退工手续办理情况;
   ( 6 ) 工资支付情况;
   ( 7 )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执行情况;
   ( 8 ) 社会保险执行情况;
   ( 9 )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 10 )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外劳务合同机构执行有关规定情况;
   ( 11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其他内容。
2 、 办事程序:
   ( 1 ) 受理举报;
   ( 2 ) 监察核实
   ( 3 ) 登记立案
   ( 4 ) 调查取证
   ( 5 ) 审理、告知
   ( 6 ) 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3 、 办事部门:
   长宁区劳动局劳动监察科

   七十六、劳动手册的办理
   户口在本街道的失业人员(男性 16-60 周岁,女性 16-50 周岁)和闲散人员(男性 16-50 周岁,女性 16-45 周岁),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三张一寸照片及企业退工通知单,到本人档案所在地劳动服务所填写劳动力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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