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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保护类
   九十三、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拥有八项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获知权、受尊重权、监督权。

   九十四、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如果商店设立投诉部的,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投诉、面对面投诉、书面投诉的方式与店方的投诉部门协商解决。要注意记录店方接待者的姓名和对话的内容,以便于解决问题。
   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经审查,对符合投诉范围和消费者协会管辖范围的投诉予以受理,进行调查、调解;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则不予受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要求消费者协会给予支持,以利于公正裁判。
   消费者还可以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与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的职能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等申诉,请求解决纠纷,处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消费者的投诉或者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有关事项:
   (1)消费者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2)被诉人的名称、地址;
   (3)投诉或者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4)投诉或者申诉的日期。

   九十五、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九十六、因产品缺陷导致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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