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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页>>法律常识>>民事100问
诉讼程序类
  七十七、民事诉讼的一般管辖
   《民诉法》规定,一般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七十八、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出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七十九、特殊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4、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八十、民事诉讼时效
   我国法律对民事诉讼规定三种诉讼时效:
1 、普通诉讼时效。《民法通则》 135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特别诉讼时效。《民法通则》 136 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 1 年的有下列四种情况:
   ( 1 )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 2 )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 3 ) 延时或拒付租金的;
   ( 4 )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 、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 137 条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觉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八十一、民事诉讼费标准
1 、 财产案件受理费:
   ( 1 ) 不满 1000 元、每件 50 元
   ( 2 ) 超过 1000 元至 50000 元,按 4% 计(速算公式 4%+10 元)。
   ( 3 ) 超过 50000 元至 10 万元,按 3% 计( 3%+510 元)。
   ( 4 ) 超过 10 万元至 20 万元,按 2% 计( 2%+1510 元)。
   ( 5 ) 超过 20 万元至 50 万元,按 1.5% 计( 1.5%+2510 元)。
   ( 6 ) 超过 50 万元至 100 万元,按 1% 计( 1%+5010 元)。
   ( 7 ) 超过 100 万元,按 0.5% 计( 0.5%+10010 元)。
2 、 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 1 ) 离婚案件:每件 10--50 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 1 万元,不另收费;超过部分按 1% 计。
   ( 2 )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 50--100 元。
   ( 3 )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 30--50 元。
   ( 4 ) 改变抚养关系等案件,每件 10--50 元。
   ( 5 ) 依照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依照公示催告程序申请公示催告的案件,每件 100 元。
3 、 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
   ( 1 ) 1 万元以下的,每件 50 元;
   ( 2 ) 超过 1 万元至 50 万元,按 0.5% 计;
   ( 3 ) 超过 50 万元,按 0.1% 计。
4 、 其他诉讼费用:申请诉前或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价额在:
   ( 1 ) 不满 1 万元,每件计 30 元;
   ( 2 ) 超过 1 万元至 10 万元,按 1% 计;
   ( 3 ) 超过 10 万元,按 0.5% 计。

   八十二、民事起诉状格式:
原告: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单位 职业 住址 邮编 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被告: (内容同上)
诉讼请求:(如离婚诉讼,须简要写清:请求离婚,子女由谁抚育,财产如何分割,房屋居住问题等)
事实与理由:(写清争议的来龙去脉,如离婚诉讼,写明何时恋爱、结婚、生育,婚前、婚后关系如何,现在矛盾的焦点,夫妻感情如何等)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起诉状应用钢笔书写,一式两份,并由当事人签名。凡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八十三、离婚诉讼应当提供的材料
  1 、民事起诉状二份(用 16 开报告纸、蓝黑或黑墨水钢笔书写,如涂改须加盖名章)。
  2 、提供结婚证书、身份证、独身子女证等复印件各一份。
  3 、提供各类证据复印件二份。
  4 、如委托诉讼须提供授权委托书一份。
  5 、涉外离婚材料、授权委托书等,需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公证。

   八十四、其它民事诉讼应当提供的材料
1 、民事起诉状一份,按被告人数每一人递增一份。
2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 、涉及房产案件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卡或房屋销售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4 、涉及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须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终结书各一份。
5 、涉及劳动争议案件的须提供劳动争议裁决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各一份。
3 、提供各类证据复印件各一份。

   八十五、民事案件起诉时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据
1 、离婚案件:
   ( 1 )结婚证复印件;
   ( 2 )身份证复印件;
   ( 3 )户口簿复印件;
   ( 4 )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凭证;
   ( 5 )财产清单(一式二份);
   ( 6 )再次起诉的离婚案件要提供原案号或有关法律文书(如有就提供)。
2 、继承案件:
   ( 1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户籍簿、公安派出所等有关单位的证明或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 2 )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死亡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地址证明材料;
   ( 3 )被继承遗留的财产清单(种类、数量、价值;户名、存款帐号、存入日期、数额,所在银行;占有人姓名、地址及被继承人关系,占有后的保管、收益、使用情况);
   ( 4 )继承人身份的证据(系被继承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的、应提供户籍簿、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其他亲属的证明);
   ( 5 )受遗赠人身份的证据,包括被继承人的遗嘱、遗赠抚养协议及有关证人、遗嘱执行人的姓名、住址等证据。
3 、析产案件:
   ( 1 )产权人证明产权(产权证,发票或证人姓名、单位、地址等);
   ( 2 )共有财产(共同投资购买、建造、翻建、继承、受赠等)形成的证据;
   ( 3 )对所主张分析的财产长期来使用、管理、收益情况及证据。
4 、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案件:
   ( 1 )存在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证明(户口簿、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或有关法律文书)
   ( 2 )原告每月经济收入及证明。有工作的由单位或雇主证明,无工作的由居委会证明
   ( 3 )要求变更费用数额的,应提供原处理的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5 、改变抚养关系案件
   ( 1 )原抚养关系的证据(户口簿、法律文书等)
   ( 2 )请求改变抚养关系的理由及其证据
6 、解除收养关系案件
   ( 1 )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收养公证书、户籍簿、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的证明或证人姓名、地址、与本人的关系)
   ( 2 )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由其监护人提供生父母的姓名、住址及工作单位
   ( 3 )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事实及证据
   ( 4 )财产、住房状况及其证据
7 、房屋租赁案件
   ( 1 )原、被告的身份证明资料(公民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户籍信息资料;法人或其他单位组织,必须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登记资料或事业法人代码证书等)
   ( 2 )出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 3 )房屋租赁协议(转租的,须有经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资料等)
   ( 4 )给付房租收据等凭证
   ( 5 )在诉状上注明原、被告的联系地址和电话
8 、房屋使用案件
   公有房屋(公用部位的使用)
   ( 1 )原告身份证明、户籍资料
   ( 2 )原告房屋租赁凭证
   ( 3 )出租人调解不成的证明及书面意见
   公有房屋(老年人一调二房屋)
   ( 1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2 )承租户名是老年人的房屋租赁凭证
   ( 3 )有关身份证据材料
9 、房屋确权案件
   ( 1 )原、被告的身份证明资料(公民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户籍信息资料;法人或其他单位组织,必须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登记资料或事业法人代码证书等)
   ( 2 )有关证照、协议、产权证
   ( 3 )售后公房确权的应提交原告系同住人的证明(如户籍等)
   ( 4 )在诉状上注明原、被告的联系地址和电话
10 、房屋迁让案件
   ( 1 )原告户籍资料
   ( 2 )房屋租用凭证或产权证
   ( 3 )被告他处房屋居住情况证明材料
   ( 4 )原、被告联系电话
   ( 5 )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系单位)
11 、房屋买卖案件
   ( 1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 2 )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当年工商年检证明
   ( 3 )房屋买卖合同
   ( 4 )房地产权证
   ( 5 )房屋交付发票
   ( 6 )银行借款合同
   ( 7 )借款保险抵押合同
   ( 8 )借款保险合同
12 、房屋中介案件
   ( 1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 2 )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当年工商年检证明
   ( 3 )房屋中介合同
   ( 4 )房屋产权证明
   ( 5 )房屋租赁凭证
13 、收回房屋案件
   ( 1 )原告户籍资料
   ( 2 )原告房屋权证或土地使用凭证等有关材料
   ( 3 )被告他处房屋居住情况证明材料
   ( 4 )原告联系电话
   ( 5 )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系单位)
14 、房屋参联建案件
   ( 1 )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当年工商年检证明
   ( 2 )房屋参联建合同
   ( 3 )土地使用权证
   ( 4 )土地变性手续报告及审批文件
   ( 5 )双方履行合同的证明(如付款凭证)
   ( 6 )双方履行合同的证据
15 、房屋互易案件
   ( 1 )原、被告基本情况证据资料
   ( 2 )房屋交换合同
   ( 3 )房管部门批准的证据
16 、物业管理案件
   ( 1 )原、被告的身份证明资料(公民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登记资料等)
   ( 2 )委托管理合同或房屋租赁凭证
   ( 3 )产权房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
   ( 4 )有关物业管理费的缴付凭证
   ( 5 )在诉状上注明原、被告的联系地址和电话
17 、相邻纠纷案件
   必须提供的证据
   ( 1 )原告房屋资料,公房的需提供公房租赁凭证,私房的需提供产权证
   ( 2 )能显示案件争议事实的照片若干张
   尽可能提供的证明材料
   ( 1 )居委会有关的证明材料
   ( 2 )物业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18 、赔偿案件
   ( 1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 2 )验伤单原件或复印件
   ( 3 )病史原件或复印件
   根据原告不同的诉讼请求,要求原告针对诉请提供如下证据:
a. 主张医疗费的,提供医疗费单据原件或复印件
b. 主张交通费的,提供交通费单据原件或复印件
c. 主张误工费的,提供误工损失证明
d. 主张护理费的,提供护理费证明
e. 已有鉴定报告的,提供鉴定结论
f. 主张营养费的,提供营养费依据
g. 主张财物损失的,提供财物发票
h. 主张精神损失的,提供相关依据
i. 主张其他损失的,提供相关证据
   当事人递交复印件同时核对原件,盖上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章
19 、买卖案件
   ( 1 )购货发票
   ( 2 )买卖合同
   ( 3 )有关协议书
   ( 4 )质量鉴定书
   ( 5 )保修单
20 、债务类案件
   ( 1 )债务的借条
   ( 2 )收条
   ( 3 )欠条
   ( 4 )还款计划
   ( 5 )转帐凭证
   ( 6 )当事人为借款的书信往来
   ( 7 )证人
21 、劳动争议类案件
   ( 1 )劳动合同
   ( 2 )劳动合同附件
   ( 3 )工资收入证据
   ( 4 )退工单
   ( 5 )仲裁裁决书或决定书
   ( 6 )有关处理决定书
   ( 7 )工会征求意见证据(单位系原告)
   ( 8 )企业合同资料
   ( 9 )旷工证明
   ( 10 )病假证据
22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 1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 2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 3 )病史记录,出院小结,摄片报告
   ( 4 )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凭据
   ( 5 )误工证明,负伤前 12 个月月收入签收单(加盖提供者法人章),负伤后误工期内的扣款数额证明,原告与出具证明单位的劳动
   ( 6 )(若护理人为固定工作者)护理期证明,护理前十二个月月收入签收单(加盖提供单位法人章),护理期内的扣款数额证明,护理人与出具证明单位的劳动合同(加盖法人章),出具证明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法人章)
   ( 7 )伤残鉴定书(如公安局已委托鉴定,须提供;若没有鉴定,就无需提供)
   ( 8 )受损财物所有者证明(发票,车辆牌照,驾驶证)
   ( 9 )财物受损程度证明(照片,证人证言)
   ( 10 )(若已修理)修理费发票
23 、返还财产、证件案件
   ( 1 )原、被告基本情况证据资料
   ( 2 )属原告所有的财产、证件的证据
   ( 3 )其他证据材料
24 、涉外案件起诉时所需的有关材料
   原告:
   ( 1 )持外国护照者:起诉状、授权委托书需当地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领事馆认证
   ( 2 )持中国护照者:起诉状、授权委托书经中国领事馆认证即可
   ( 3 )居住在国外的原告亲自到法院起诉时,需当面签字认可,法院接待人员应在立案表上说明或由承办法官制作笔录
   被告:(原告提供)
   ( 1 )被告基本情况
   ( 2 )被告地址不明的或下落不明的应写明情况
   授权委托书:
   台湾: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附起诉状
   香港:当地律师经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经深圳法律服务所加盖转递章方为有效
   澳门:(同香港)

   八十六、经济起诉状格式
原告: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注册住址 办公地址 邮编 电话等
被告:(要求同上)
诉讼请求:需写明履行或解除何种合同,请求何种合同有效或无效,被告应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定金、赔偿金人民币 ** 元等。
事实与理由:需写明何时签定何种性质的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争议的焦点等。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

   八十七、经济诉讼应当提供的材料
  1 、经济起诉状一份,按被告人数每一被告递增一份;
  2 、原、被告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各一份;
  4 、提供各类证据复印件二份;
  5 、原告住址送达确认书。

   八十八、申请执行书格式
申请人:个人申请执行写明: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单位 职 业 居住地址 邮编 电话等
法人申请执行写明: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办公地址 邮编 电话等
被执行人:(内容同上)
申请执行请求:写明案号 案由。
申请执行的事实与理由:写明法律文书生效、履行日期、申请执行哪一条款、该条款的内容、未履行的情况等。
                 申请执行人盖章、签名
                     日期

   八十九、申请执行应当提供的材料
  1 、申请执行书一份(钢笔书写);
  2 、个人申请执行,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 、法人申请执行,提供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各一份;
  4 、调解书、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复印件各一份;
  5 、可以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十、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标准:
1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亡的,应当赔偿由此引起的全部财产损失。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只承担限制赔偿责任或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则依照法律规定。
2 、致人损害,造成他人残疾或死亡的,侵害人应适当补偿受害人或死者遗属的其他损害。
3 、故意侵害他人且情节恶劣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民事制裁。
4 、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者用具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5 、医疗费:即受害人受伤害后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所支付的费用。应当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费、住院费、整容费等费用。医疗费一般应当以治疗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的单据为凭证,并确系治疗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所致伤害的费用。在审核医疗费用时,应当遵循以下具体规定:
   ( 1 )挂号费:挂号费的次数、科别与审核认定的治疗伤害所就诊的次数、科别一致的挂号费应当赔偿。
   ( 2 )检查费、治疗费等:根据伤疾的需要经治疗医院同意进行的检查、治疗等费用应予赔偿。未经治疗医院同意,受害人自行治疗与伤疾无关的费用或自行重复检查所花费的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但确系治疗医院误诊而遗漏的伤疾除外。
   ( 3 )药费:必须确系治疗因伤害人的侵害行为所致伤害的药费。需外购药品的,应当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药品的种类、数量应当与处方一致,没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不应计入赔偿范围。
   ( 4 )住院费:受害人根据治疗医院的要求需住院观察、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但治疗单位发出出院通知单后,受害人无正当理由故意延长住院时间而发生的费用不予赔偿。
6 、受害人一般应当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离住地较近的医疗单位检查、治疗。经指定医院的,应在指定医院检查、治疗。
根据伤疾确需转院治疗的,一般应有就诊医院出具的转诊证明、受害人先后到几个医院就诊的,经审核确系治疗必需的,应予赔偿。无正当理由而擅自转院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能够证明医院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转院的除外。
7 、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 1 )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 2 )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
8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补救性治疗,如镶牙、植皮、安装假眼、假肢等,所花费的费用应予赔偿。
9 、受害人治疗因侵害行为而引起的其他并发症的费用,应参照治疗医院的诊断或者法医的鉴定意见,视二者的关联程度予以适当补偿。
10 、法院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对于医疗费的审核有困难的,可以征询医疗部门的意见或者根据法医的鉴定予以认定。
11 、营养费:必须是该伤害复原确实需要的,营养费的标准应根据伤疾的轻重判定。是否需要营养费及给付营养费的期限应当根据医院的证明或者法医的鉴定认定。
12 、误工费:受害人因受伤害不能参加劳动(工作)而减少的合法劳动报酬收入。
   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的证明或者法医的鉴定等予以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少于治疗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按实际误工日期认定。但受害人以公休假折抵伤休假的则以治疗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为准。受害人确需休假又无休假证明的,可以征求医疗部门的意见或者法医的鉴定予以认定。
13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可以按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计算。但受害人虽无工资收入,按照合同或者约定能够得到预期收入的或者受害前正在从事有合法报酬的劳务,其因伤害减少的误工费应予赔偿。
14 、受害人是承包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可以参照其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种规模、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有税单的,以税单为依据。
15 、在职人员除本职工作外,又从事其他有报酬的劳务,如该项劳务为政策、法律所允许,因伤害而减少的收入也应予赔偿。
16 、离、退休人员又从事其他有报酬的劳务,如不违反法律、政策的规定,因伤害而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17 、受害人由于伤疾不能从事该项工作或者被辞退,侵害人应当适当补偿。
18 、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根据医院要求设置的陪护人及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设专人陪护的费用或者虽未住院但由于生活不能自理而必须设专人陪护的费用。
   是否需要专人护理,护理的期限及护理的人数,应根据受害人的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参照医疗部门的意见或者法医鉴定予以认定。
19 、护理费按陪护人应得的固定收入计算,陪护人无固定收入的,参照当地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计算。受害人因损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而长期设专人陪护的,侵害人应承担护理费,护理费应参照当地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予以赔偿。
20 、交通费:指受害人在本地范围内就医的或者经治疗医院同意转院治疗的往返路费。
   受害人在保证及时就医的前提下,应当选择费用较低的交通工具。但伤情危重,行动艰难确需使用救护车、出租汽车、出租三轮车等高价交通工具或确有必要的除外。
21 、就医所需的交通费,应与前往就医的医院、地点、时间、人数、往返次数一致,一般应当以正式的票据为依据。受害人必须的陪护人交通费的赔偿,参照以上标准。
22 、致人伤害,受害人因此而丧失全部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时,侵害人除应赔偿上述费用外,赔偿范围还应包括受害人受伤致残后的生活补助费、依靠受害人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残疾用具费以及其他损害。
23 、受害人因致残而丧失全部劳动能力时,侵害人应赔偿受害人基本的生活补助费。
   残疾者的基本生活补助费不应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自定残之日起赔偿到七十岁或受害人死亡时止。但七十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4 、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支持。
   必要生活费的标准不应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生活费一次性给付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扶养人为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酌情给付必要的生活费;被扶养人为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必要生活费一次性给付计算到七十岁,并且侵害人应当赔偿雇请专人护理的费用。
25 、受害人是唯一扶养人,侵害人应当承担被扶养人的全部生活费;还有其他同一顺序扶养人的,侵害人应当承担受害人承担的份额。
26 、受害人致残而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时,如尚能参加劳动,每月有固定收入的或者每月收入虽不固定,但每月平均收入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应酌情给付生活费,给付的年限参照第 23 条第二款的规定。
   还有其他被扶养人的,侵害人应承担必要生活费的赔偿。赔偿标准参照第 24 条规定。
27 、致人侵害,造成受害人残疾因此而丧失劳动能力时,侵害人应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害。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损害的后果,以及受害人的职业、年龄、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补偿金的数额。
28 、不法侵害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应包括死者的丧葬费,受害人生前扶养人的必要生活费用及受害人家属的其他损害等费用。
29 、丧葬费:包括运尸、租赁追悼场地,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入费等合理支出。丧葬费的支出一般应根据当地丧葬费的标准及有关殡葬部门开具的发票确定。
30 、受害人生前扶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扶育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虽有谋生能力但不足于维持当地普通居民基本水平的人。赔偿标准参照 24 条规定予以赔偿。
31 、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扶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以前不需要其实际扶养,而在受害人死亡后至人民法院裁判前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支持。受害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32 、致人死亡的,侵害人应补偿受害人遗属的其他损害。其数额的判定可参照第 27 条第二款的规定。
33 、人民法院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在查清事实,明确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上,根据本意见确定的赔偿范围与标准,可判定当事人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赔偿金额。
34 、在诉讼终结前,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应赔偿已经治疗的费用外,对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根据医疗单位的预算证明或者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一次性给付。在诉讼终结前尚未完成的治疗费用,可以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终结后另行起诉。
35 、如果侵害人确系欠缺偿付能力,人民法院可在执行程序中裁定中止执行,待其有偿付能力时,恢复执行。
36 、赔偿费应赔付给伤、残者本人或死者遗属。伤、残、死者所在单位已经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应从赔偿费中返还。
37 、本意见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38 、本意见所称“死者遗属”是指“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

   九十一、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对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分几种情况处理:
1 、如果饲养的动物伤人,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没有责任。
2 、如果饲养的动物伤人,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3 、如果受害人、第三人对动物伤人都无过错,无论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无过错,都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九十二、建筑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办理劳动手册,须收取《劳动手册》工本费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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