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JAVASCRIPT" CODEPAGE="936"%> 北京律师在线

  最 新 法 规
  案 件 提 交
  诉 讼 文 书
  办 案 流 程
  仲 裁 事 务
  司 法 鉴 定
  合 同 文 本
  在 线 律 师
  在 线 咨 询




首 页>>法律常识>>合同问答>> 合同与债有何关系?

合同与债有何关系?

  《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民法通则》第84条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具有以下特征:

   (l)债的主体的特定性。债的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债的关系仅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确定的、具体的。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一方是特定的,而另一方不特定就不可能构成债的关系。

   (2)债的内容为债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债权和债务。所谓债权,是指一方当事人(债权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债务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为一种典型的请求权,亦即债权人只能依据债的规定,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而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换言之,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必须借助债务人的行为。因此与为典型支配权的物权相比,债权不产生优先权、追及权等效力。所谓债务,是指一方当事人(债务人)所负的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3)债权具有期限性。即任何债权都是有一定的存续期限,不可能永恒存在的,期限届满,债权归于消灭。

   (4)债权具有平等性。即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面有优劣之分。


本解释仅供参考,最终以相关法律条文为准

 

 

 

 

 

 

 

 

 

Copyright ©2004 北京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