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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部国家级法律法规元旦起开始实施

  2004年元旦,将有51部国家级法律法规开始实施。

  11部与公众生活关系比较密切的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与原来的《居民身份证条例》相比,新法更加注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方便公民办事。《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未满 16周岁的公民也可以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及在中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也属于公民身份证的发证范围。对正在服刑和劳动教养的人新法不再规定由执行机关收缴其居民身份证等规定。由于新的身份证具有机读功能,即可以在身份证内储存一定信息,因此,《居民身份证法》还改变了过去有关居民在迁移户口时应当换领身份证的规定,今后居民在迁移户口时,由户口登记机关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户口的变动情况即可。《居民身份证法》进一步明确了居民使用身份证的具体范围,以及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范围的详细界定,明确警察不能随意检查居民的身份证,意味着外来人员是否携带身份证不再是被检查的重点,没有携带身份证的外来人员也不再被视为“三无人员”。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这说明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各行各业的临时工、农民工和合同工正式确认为职工的一部分,同样享受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条例规定,职工有其他六种情形之一,也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条例还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工伤的认定:工伤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能力的鉴定不再只有劳动行政部门一家说了算,医疗卫生专家也将参与评定。违法雇佣童工造成伤亡应给予直系亲属一次性赔偿。为了使《工伤保险条例》更具操作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并于元旦开始实施《工伤认定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条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该《意见》出台之前,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是由政府指定的评估部门。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意见》明确, 2004年1月1日以后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其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受托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还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为了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该《意见》同时规定了估价机构、估价人员、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鉴定组成员的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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