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部涉及一些特殊物品出入境及相关管理的法律法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管理办法》。新的《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主要强调药品通关的程序,规定进口的一般药品由口岸药品监管局发放备案通关单。同时,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其到岸地只能为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 3个城市的指定通关口岸,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符合标准规定后,方可办理进口备案手续、上市销售。新《办法》强调,在申报品种的质量复核和临床研究结束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进口药品注册证》。该证是国外药品进入中国市场合法销售的证明文件,没有该证而在中国销售的国外药品将被作为假药论处。
商务部、海关总署《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涉及核、核两用品、生物两用品、有关化学品、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的出口,实行 “一证一关”制和“一批一证”制。即每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使用,每证只能报关使用一次。同一合同如需分批出口,出口经营者应在出口申请中提出,由商务部核准后,签发相应份数的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同一申请最多分批不超过十二次。海关有权对出口经营者出口的货物是否属于敏感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出口经营者在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过程中,如发现拟出口的物项或技术有可能被接受方用于发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系统目的的,应及时向商务部报告。
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2003)》。新《办法》将进出境快件分为文件类、个人物品类和货物类三类。与以往的监管办法相比,新《办法》更注意强调进出境快件的监管,海关查验进出境快件时,运营人应派员到场,并负责进出境快件的搬移、开拆和重封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对进出境快件予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为防止传染病及其医学媒介生物、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物经国境传入、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和农、林、牧、渔业安全,办法规定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制品、骨灰尸体以及来自疫区的行李物品等 5类携带物必须向国检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申报与检疫均在现场进行。携带植物种苗进出境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携带宠物进出境必须提供官方检疫证书。违反本法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伪造或者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的,最高可处以5万元罚款。
国家质检总局《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规定》明确指出进出管理区要进行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物品包括进出管理区的货物;管理区居民、旅客及工作人员进出管理区的携带物;从管理区输出的废旧物品、生活垃圾以及其他依法需经检验检疫的进出管理区的应检物品。《规定》还特别规定了对于携带物、废旧物品及生活垃圾检验检疫:管理区内生产经营活动、居民生活产生的废旧物品需运出管理区的,所有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凭环保部门证明申报,并由管理区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疫及卫生处理,运出管理区时经查验合格后放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