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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页>>法制焦点>>51部国家级法律法规元旦起开始实施
51部国家级法律法规元旦起开始实施

  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详细规定了危险货物航行、停泊必须具备的通航环境条件和应遵守的通航管理规定,明确水上过驳的通航环境审核制度。在船舶申报及相关单证申报方面,《规定》对申报有关资料内容进行了统一,体现了与国际公约接轨的精神,明确船舶只能装载符合公约要求的货物,海事管理机构重点检查装在船上的危险货物的状况,危险货物积载、隔离情况,船舶构造设备情况。

  交通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该《规定》是对 1984年交通部发布的《港口危险货物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规定》主要规定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建设审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的资质认定,危险货物管理、作业人员的资质,健全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报告等制度。新增加了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的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建造规范和标准,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的码头、锚地时,应当事先征得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7部涉及到香港、澳门的法律规范

  为了对香港、澳门开放内地的法律服务业,司法部发布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修改补充条款)》。这5个法规分别规定了港、澳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参考人员范围、报名学历条件的认定、报名和考试地点的安排及法律职业资格证的申领办法;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港、澳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实习、执业方面的管理办法;从事港、澳法律顾问工作的管理办法中,重点规定了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条件;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澳门执业律师为本所法律顾问的条件以及港、澳法律顾问不得办理的法律事务;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进行联营的条件、联营的规则以及管理办法;对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从事规定的法律服务的方式以及代表在内地居留时间进行了调整。

  《卫生部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规定》。这是第一个规范港澳居民参加内地医师资格考试的法规,对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应提交的材料以及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地点等作了规定。同时发布的《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港澳办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医疗及牙医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港澳与内地合资合作举办的医疗机构所聘用的医务人员大多数可为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可以申请参加内地临床、中医、口腔类别的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医师资格证书》。

  两部涉及到农村的法律规范

  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该条例旨在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条例规定,在条例公布之日起凡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乡村医生至少每 2年接受一次培训,参加一次考核,对乡村医生考核,应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所在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否则将面临法律处罚;条例还规定,乡村医生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办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内容,以及对实行家庭承包的、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程序进行了规范。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方面,《办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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