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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副院长黄松有就婚姻法解释答记者问(实录)

  问:当事人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答: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看,当事人去民政部门离婚时,民政部门对达成离婚协议的男女,一般都要求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问题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材料后,才会为他们办理离婚手续。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下面的情况:协议离婚后当事人对解除婚姻关系本身没有异议,但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并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我们认为,双方到民政部门离婚,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这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都理应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基于这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发生纠纷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存在法律规定的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不过,婚姻关系中毕竟还包含了身份关系在内,由此导致的纠纷,也注定具有自身的特点。所以处理这类纠纷时,不能置身份关系于不顾,简单、全部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本解释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例如,对属于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形,在明确列举出的事项中并没有规定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内容,就是基于这种考虑而设计的。当然,我们也不是完全排斥这些未明确写出事项的适用,只是认为对这几方面的内容,在适用的时候必须严格限制。个案中如果确实属于应该适用这些规定的,法官可以依据《解释 (二)》第九条规定处理,因为该条中有弹性条款的表述,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行使裁量权,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根据现在的规定,对于当事人的诉权,我们予以保护,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的,只要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人民法院都应依法予以受理。但当事人是否有实体上的胜诉权,要看当事人是否能够证明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履行此类协议过程中因对方违反约定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受理。

  问 :人民法院审理因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与以往相比有哪些新的变化,《解释(二)》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现在的家庭财产,从财产的范围到财产的构成及财产的数量等都与以往不同。呈现出财产构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财产数额显著增多、投资经营性财产在家庭财产中所占比例增大的趋势。相当一部分家庭的财产中,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储蓄存款、房屋等外,还包括在一些企业中的出资或者股份等。因为处理时可能会涉及到夫妻以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问题,所以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很多。《解释 (二)》对以下几种财产形式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关于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款项如何定性的问题;知识产权中财产性收益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以什么时间作为判断取得的标准问题;如何具体分割以夫妻共同财产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等组织中的出资问题;对争议房屋以何种价格计算、如何确定归属的问题。

  问:《解释 (二)》在保护子女及女方合法权益等方面规定了哪些具体内容?

  答:婚姻法明确规定要注意保护子女及女方合法权益,我们在审判实践中,也必须关注并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切实维护好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解释 (二)》的许多内容,对此都有所体现。比如,在分割夫妻财产时,考虑到现实生活中,妇女往往在经济上不占主导地位,对家庭财产的经营管理等介入不多,而在家务劳动、照顾老人及孩子等方面付出较多等因素,在财产处理时都会注重对女方权益的保护。又如,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如何确定其应当提供的财产担保数额问题,《解释(二)》从有利于保护经济上处于弱势一方利益的原则作出了规定。另外,为了更好地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我们在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多次主动与妇联等有关部门联系,就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交换意见,以便切实有效的依法保护妇女及儿童的权益。

  问:夫妻因离婚而分割财产时,共同财产中往往会有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等经济组织中的出资,《解释 (二)》是根据什么原则来分割和处理这部分财产的?

  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完善,人民法院审理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地涉及到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在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中的财产等问题。要想妥善解决这些复杂的问题,单独依靠婚姻法是很困难的。具体来说,除了正确适用婚姻法外,还必须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按照这一要求,这次司法解释在规定如何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的财产时,注意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婚姻法规定男女平等、保护子女和妇女等各项原则;二是自愿协商原则;三是维护其他股东、合伙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四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我们认为,只有坚持了这些原则,才能既保护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保护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使两者找到较好的平衡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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