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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07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 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可分为: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离婚案件
每件 10 元至 50 元
财产总额超过 10000 元的部分收 1%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案件
每件 50 元至 100 元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其他非财产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 30 元至 100 元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每件 500 元至 1000 元
破产案件
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
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治安行政案件
每件 5 元至 30 元
专利行政案件
每件 50 元至 400 元
其他行政案件
财产案件收费(按争议标的计算)
1000 元以下
50 元
1000 - 50000 元
标的× 4%+10 元
50000-100000 元
标的× 3%+510 元
100000-200000 元
标的 ×2%+1510 元
200000-500000 元
标的× 1.5%+2510 元
500000-1000000 元
标的× 1%+5010 元
1000000 元以上
标的× 0.5%+1001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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