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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当事人须知

  人民法院在审查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当事人再审申请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知当事人到庭,进行听证。听取当事人对有关申诉理由、争议事实、证据的说明和意见,以决定案件是否应当进入再审程序。

   一、听证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 1 至 2 人代理参加听证;
  (二)就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案件事实、证据和请求的意见进行抗辨;
  (三)对案件的证据向其他当事人进行质证;
  (四)听证结束前进行最后陈述;
  (五)对听证笔录。

   二、听证案件的当事人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听证;
  (二)如实回答听证法官的询问,并回答对方当事人的质问;
  (三)遵守听证秩序。

   三、听证当事人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
  (一)未经听证法官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法官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四、听证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听证法官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授权委托书应经听证法官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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