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作者:马艳丽李先生咨询:单位团购经济适用房时,李先生以夫妻名义共同申请了一套,产权登记在李先生一个人名下,去年与妻子感情不和,闹到法院离婚。可是,离婚时双方均未提起分割这套房子的事情。事隔两年后,李先生急需用钱,于是就想到把这套经济适用房给转让了,结果在房管局过户时遇到了障碍,房管局以该套房子原始备...
作者:马艳丽
李先生咨询:
单位团购经济适用房时,李先生以夫妻名义共同申请了一套,产权登记在李先生一个人名下,去年与妻子感情不和,闹到法院离婚。可是,离婚时双方均未提起分割这套房子的事情。事隔两年后,李先生急需用钱,于是就想到把这套经济适用房给转让了,结果在房管局过户时遇到了障碍,房管局以该套房子原始备案中有其前妻的名字,需要其到场,否则,不予以过户,可难倒了李先生。第一,李先生的妻早已离开曾经共同居住的城市,现在根本联系不上他。第二,当初提出离婚时,李先生是原告,作为原告起诉时,应该把家里的共有财产全部参与分割,当时对于这套房子原告不提处于省诉讼费考虑,没有提出,如果被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异议应该主动提出, 恰恰被告没有提出对该套房产的分割,以至于导致今天的局面。那么针对此情形,李先生应该怎样才能把房子进行过户呢?
首先。起诉到法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主张该套房屋的所有权,经市场评估后,向另一方即其前妻并补偿一定的费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就可以到房管局进行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