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人身损害 >> 内容

物流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仅在管理费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时间:2010-11-10 15:28:17 点击:1938

  核心提示: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被挂靠单位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如何承担责任的答复 2005年12月27日甘高法【2005】311号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2005)酒中法研字第02号《关于挂靠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审判委员会2005年12月27日第46次会议...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被挂靠单位对机动车发生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如何承担责任的答复
2005年12月27日
甘高法【2005】311号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5)酒中法研字第02号《关于挂靠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审判委员会2005年12月27日第46次会议讨论,答复如下:
   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并对挂靠车辆的运营有一定支配权的,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责任。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对挂靠车辆的运营没有支配权的,被挂靠单位仅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但私人自用非营业性车辆除外。

此复


作者:李留其 来源:网络
相关文章
  • 没有相关文章
共有评论 0相关评论
发表我的评论
  • 大名:
  • 内容:
  • Home-怀柔律师——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www.bjlawyeronline.com) © 2024 版权所有
  • 电话:51410148 Email:bjlawyer666@163.com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1-14
    京ICP备2021001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