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案情介绍王某是充满斗志的青年,在上海打拼多年,终于攒够了买房的钱,2014年3月,王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以400万元价格购买李某的一套房屋。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了李某50万元的预付款,并将剩余房款分两次汇款到了一个名为张三的账户,但是让王某没有想到的是,在王某汇完款项后,李某却拒绝...
案情介绍
王某是充满斗志的青年,在上海打拼多年,终于攒够了买房的钱,2014年3月,王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以400万元价格购买李某的一套房屋。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了李某50万元的预付款,并将剩余房款分两次汇款到了一个名为张三的账户,但是让王某没有想到的是,在王某汇完款项后,李某却拒绝与王某办理相关的房屋过户手续,理由是王某未付清房款。王某认为,自己已将剩余的房款按照李某的要求汇到张三的账户上,对此,李某予以否认,但是王某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按照李某指示其将相关钱款汇到张三的账户,双方在合同中列明的收款账号亦非张三。双方因此发生矛盾。
京云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市场交易中,许多购房者因为是没有经验,抑或是粗心大意,抑或是出于对对方的信任,抑或是法律知识的欠缺,没有养成将重要事项签订书面协议进行确认并保留证据的习惯,往往听信口头约定,一旦对方反悔,如果提供不出确凿的证据,便会带来莫大的损失。尤其是在类似大额的房屋交易中,买卖双方应对关健事项用书面合同形式明确约定,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对于合同履行中有变更事项,亦应当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类似本案中有向他人打款的情形,一定要保留出卖人委托他人收款的书面、录音录像、短信、电子邮件等相关证据。因此,王某若想主张自己的权益,必须提供自己按照李某指示将房款打给张三的证据,证据充足的话,李某可以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完成过户手续。
相关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