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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中介的”信用陷阱”

时间:2016-5-16 15:48:23 点击:2434

  核心提示:案情介绍2010年12月,王先生到上海市某中介公司寻购二手房,并详细告知中介要做婚房之用。经中介居间,2011年1月,王先生作为买受方与出售方张先生及中介方签订了房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由王先生购买张先生所有的一套房屋,房价款为120万元等事宜。2011年2月,王先生与张先生在中介处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

案情介绍 2010年12月,王先生到上海市某中介公司寻购二手房,并详细告知中介要做婚房之用。经中介居间,2011年1月,王先生作为买受方与出售方张先生及中介方签订了房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由王先生购买张先生所有的一套房屋,房价款为120万元等事宜。2011年2月,王先生与张先生在中介处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王先生支付了相应的中介佣金1.2万元。但是,当王先生与张先生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得知张先生的妻子在8个月前在房内自尽而亡,王先生表示对此无法接受。经王先生与张先生协商,双方解除了买卖合同。而后,王先生与中介公司交涉,要求中介公司退还1.2万元佣金,并赔偿自己的相应损失,但是遭到了中介公司的拒绝,中介公司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因此拒绝偿还佣金。双方因此矛盾激烈,不可开交。京云律师分析在上述案例中,中介公司应该尽到自己的义务,促成交易要在诚实信用的前提下,房地产经纪人员应该具有相应的专业素养,应当凭借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向客户提供经过调查、核实的房屋信息。在上述案例中,中介方对出售方张先生的房屋,但是对于张先生房屋其妻于屋中自尽身亡的情况失查,并且王先生在购买房屋前已经明确提出过该房屋是用做婚房的,中介的行为对之后双方解除买卖合同带来隐患,因此,中介方的居间行为是存在瑕疵的,所以,中介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王先生自身也应该对出售方的情况有相应的了解义务,因此,王先生本人对买卖合同的解除也存在过错。根据协议约定及违约情况,因此,中介应酌情偿还王先生相应的中介费,但是王先生无权索要其他赔偿。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中华人名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相关资讯:北京离婚房产纠纷律师 | 北京继承房产纠纷律师 | 北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北京分家析产纠纷律师 | 北京房产确权纠纷律师 | 北京房屋质量纠纷律师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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