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涉外婚姻 >> 内容

涉外离婚,一律要按起诉程序办理吗?

时间:2010-7-5 10:51:11 点击:2012

  核心提示:《婚姻登记条例》 涉外婚姻登记由省级民政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规定了涉外离婚登记条件:(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2)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双方当事人...
《婚姻登记条例》 涉外婚姻登记由省级民政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规定了涉外离婚登记条件:(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2)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省级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


作者:马艳丽 来源:原创
共有评论 0相关评论
发表我的评论
  • 大名:
  • 内容:
  • Home-怀柔律师——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www.bjlawyeronline.com) © 2024 版权所有
  • 电话:51410148 Email:bjlawyer666@163.com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1-14
    京ICP备2021001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