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破产
因政策性亏损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错误的行政干预、价格政策变化等原因,使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破产.
政策性破产是指在实施国有企业破产中,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为依据,由政府主导、法院实施的有计划有步骤的破产行为。
据国资委的统计,截至去年底,全国已经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3658家,需要退出市场的国有大中型特困企业和资源枯竭矿山,已有近三分之二实施了关闭破产。其中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等5省、直辖市已经停止实施政策性破产,全面转向依法破产。但在2008年之前,仍有约2000家列入规划的企业等待进行政策性破产。
政策性破产,又称计划内破产,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纳入国家破产兼并计划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国有企业的破产。
政策性破产虽然不是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必然结果,但却是面对无解的改制方程式时必然的选择,如同刮骨疗伤以保肌体整体的生命活力。
从1994年开始,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企业三年脱困,开始开展“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政策性破产由此而生。
政策性破产有一个演变过程。1994年10月25日,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规定,上海、天津等18个被国务院确定为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的城市的国有企业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而向职工筹措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优先清偿。
1997年3月2日是,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将试点城市由18个扩大到111个,国务院成立“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全国企业兼并计划,凡纳入该计划的国有企业破产,即使其土地使用权被抵押,亦应用转让所得安置职工。不足部分还应以企业其它财产支付。
1999年4月16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9年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1999]301号)规定,凡列入1999年国家兼并破产项目的国有企业破产,无论是否在试点城市,均适用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2000年全国领导小组又在《关于2000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2000]15号)中规定:凡经国务院批准的兼并、破产、关闭项目,不论是否在试点城市,均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政策。
至此,政策性破产已突破了试点城市的范围,取消了试点城市的规定,而以纳入国家破产计划为标志,凡是纳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并获国务院批准,均可适用国务院的特殊政策,进行政策性破产,享受以破产企业财产优先安置职工的优惠政策。
政策性破产和非政策性破产的区别:
1、 适用法律和政策规定不同
非政策性破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它只适用于国有企业破产。另一个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它适用于除国有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法人破产,如集体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
政策性破产除适用《破产法》外,优先适用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国发[1997]10号文、国经贸企改[1999]301号文及[2000]15号文等一系列政策规定。
2、适用的主体不同。政策性破产只适用于国有工业企业,非国有企业和国有非工业企业不能适用政策性破产。
3、法院受理的条件不同。政策性破产除必须具备破产法规定的三个实质要件:(1)因经营管理不善(2)严重亏损(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还要有国家兼并破产领导小组的启动通知。
非政策性破产只要具备破产法规定的三个实质要件即可申请破产,但对破产法规定的三个实质要件应加以注意:首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果不是因为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则不具备破产条件,不能申请破产,从而也排除了由上级主管部门强行申请破产的可能。其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尚不能证明为严重亏损的,也不具备破产条件,同时,还须具备两个程序要件之一,即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或债务人本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法院申请。否则属违法申请破产。
4、可分配财产范围不同
政策性破产企业处置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得必须作为安置费用优先安置职工,如有剩余可与其它破产财产一起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参与清偿分配。而非政策性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应纳入破产财产参与清偿分配,无优先安置职工一说。
5、财产分配次序不同
政策性破产的财产分配次序为:(1)清算费用(包括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医疗费等);(2)职工安置费;(3)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包括经济补偿金、欠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欠企业职工集资款);(4)认定有效的财产担保债权;(5)欠缴的税款;(6)破产债权。
非政策性破产的财产分配次序为:(1)清算费用(包括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医疗费等);(2)认定有效的财产担保债权;(3)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包括经济补偿金、欠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欠企业职工集资款);(4)欠缴的税款;(5)破产债权。
6、职工安置不同
政策性破产的职工安置,依据法律和政策从预案操作到案件终结贯穿始终,而且是财产清算结束后的重头工作,可以占用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和其他财产。而非政策性破产的职工安置工作,必须在法院立案之前处理好,应当从当地政府补贴、民政救济和社会失业保障途径解决,不能用拍卖企业资产所得来安置职工,法院立案后的审理、清算过程不再考虑职工安置问题,分配方案中也不体现安置费用。
7、组织领导不同
政策性破产从企业破产预案的制定到计划上报,直到最后的程序终结,都要在当地政府成立的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领导下进行。而且在法院指定成立的清算组中,除专业人员外,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都要派人参加清算组,直到程序终结。非政策性破产无须如此复杂,只要符合破产的法定实质要件,法院即可依申请宣告破产。清算组也用不了那么多政府部门,甚至全部由专业人员组成。
8、程序不同
政策性破产与非政策性破产从进入破产程序之后的法律程序是一致的,即均要按照破产申请与受理、管辖、破产宣告、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破产财产的清理、变价与分配、和解与整顿、破产程序终结等程序规范来操作。
二者不同之处在于:国有企业的政策性破产还有一个前置程序,即进入破产程序之前,能否按政策性破产对待,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批。
首先,由各省的国资委将准备纳入政策性破产的企业名单上报国务院国资委。
其次,国资委将初审合格的企业名单同时提交给全国领导小组(由国资委、财政部和银监会三家组成)的其他两家成员单位:财政部和银监会。
再次,银监会再将拟实施政策性破产企业的建议名单提供给各国有债权金融机构,各国有债权金融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性破产的文件规定对建议名单中所列的企业进行逐级审查,对符合文件规定的企业批准实施政策性破产。
最后,各国有债权金融机构定期将建议名单中所列企业的审查结果上报银监会,银监会在汇总各国有债权金融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将通过的企业名单会签国资委、财政部后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批准后,以全国领导小组名义下达实施政策性破产项目名单,在企业破产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再由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通知,之后便转入前述非政策性破产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