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保监发改〔2010〕1199号【发布日期】2010-10-08【生效日期】2010-10-0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大关联交易认定有关事宜的复函(保监发改〔2...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保监发改〔2010〕1199号
【发布日期】2010-10-08
【生效日期】2010-10-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大关联交易认定有关事宜的复函
(保监发改〔2010〕1199号)
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重大关联交易认定有关事宜的请示》(中再发〔2010〕15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一个会计年度内保险公司与一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额达到《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标准的,应当严格按照重大关联交易的规定进行管理。
在达到上述标准之后,保险公司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与同一关联方再次进行新的交易,如新交易累计金额未达到《办法》第十一条标准,可不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如新交易累计金额再次达到《办法》第十一条标准,则应当按照重大关联交易管理的要求再次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并向保监会报告。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累计关联交易金额监控,强化重大关联交易管理,防范重大关联交易风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八日